吉隆坡,9月8日——为什么高等法院在周一批准释放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哈米迪,而不是释放他在亚亚山阿卡布迪审判中的全部47项指控?
法律专家告诉《马来邮报》,马来西亚的法律是如何运作的:在总检察长根据联邦宪法第145条和刑事诉讼法典第254条行使裁量权,终止正在进行的审判后,法院只有两个选择,要么下令进行dna鉴定,要么宣布无罪释放。
专家们表示,法院不能拒绝总检察长放弃审判的决定,但必须做出这两项命令中的任何一项。
DNAA将允许控方在未来以同样的指控起诉被告,而不是无罪释放,即控方不能将被告带回法庭以同样的指控起诉。
那么,一旦总检察长停止审判,法院如何决定这两种选择呢?下面是一个简短的总结:
1. 在总检察长决定跳迪斯科之后继续审判,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批准dna鉴定或无罪释放?
简短的回答是:无论每个案件的事实如何,法律上的检验是法院是否有“充分的理由”或充分的理由批准dna而不是无罪释放。
前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主席Ragunath Kesavan表示,控方可以通过口头或行为(例如控方不出庭)来撤回对被告的指控,然后法院有权决定是否下令进行dna鉴定或无罪释放。
拉古纳特说,法院决定是否无罪释放而不是给予dna鉴定,并没有固定的理由清单,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比如被告年龄多大;证人是老年人或者死者的;审判进行了很长一段时间,这对被告是不利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案件已经开始,证人已经被传唤,法院通常会判无罪,除非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dna鉴定。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基于证人的数量和诉讼程序的阶段,应该是无罪释放,”他告诉《马来邮报》。
多媒体大学教授刑事诉讼的法律讲师穆罕默德·哈菲兹·哈桑(Mohamad Hafiz Hassan)表示,似乎主要考虑的是检方是否表明他们根本不希望继续审理此案,他指的是2019年,在公诉人援引刑事诉讼法典第254条后,林冠英被无罪释放。
刑事律师蒂亚拉·卡特丽娜·福阿德说,法院决定批准dna鉴定的情况将因案件而异,但她说,控方必须拿出“充分的理由”,说明法院为什么应该批准dna鉴定。
作为2022年联邦法院Vigny Alfred Raja /l victor Amratha Raja诉公诉人案的法律团队的一员,这是目前马来西亚在dna鉴定问题上的主要案件,Tiara Katrina说:“法律一直是,公诉人的责任是证明dna鉴定的理由,提供‘良好的理由...(1164 chars omitted)...经再次作证的证人的证词,而只需听取证人名单上的下一个证人的证词,她/确认/说。
她举例说,如果前一名证人在批准dna鉴定前没有完成作证,该证人将被要求在现在恢复的审判中继续作证。
拉古纳特说,有很多案例使用了第254A条,例如,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当审判开始,但证人在海外,由于旅行限制而无法进入马来西亚,以及在恢复审判之前获得dna鉴定时,使用了第254A条。
3.为什么一个人不能以同样的罪名再次被起诉吗一旦他们被无罪释放?
简短的回答:双重审判规则。
哈菲兹引用了联邦宪法第7(2)条,其中一个被无罪释放或被定罪的人不得再次因同一罪行受审,除非法院-比无罪释放或定罪的法院-撤销定罪或无罪释放并下令重审。
他说,在2010年的Palautah a/l Sinnappayan诉Timbalan Menteri Dalam Negeri案中,马来西亚联邦法院表示,第7(2)条下的保护只适用于刑事犯罪。
“普通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应两次处于危险之中。该规定已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第302条。”
Tiara Katrina援引宪法第7条第2款说,宪法禁止对已被无罪释放的人进行同样的审判,并补充说这是因为“双重审判”原则。
她说:“一个人不能因为他之前被无罪释放或定罪的罪行而被反复审判,这是公平的基本原则,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司法管辖区都承认这一点。”她补充说,第7(2)条并不包括像dna这样的情况。
周一,扎希的首席辩护律师拿督希yam Teh Poh Teik表示,将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反对高等法院的dna判决,以寻求无罪释放。截至周三上午,《马来邮报》了解到,上诉尚未提交。
注:在总检察长撤销指控后,扎希案件的dna是在扎希的审判尚未结束时进行的,因为他的律师计划再传唤17名辩方证人为他作证,而吉那巴丹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邦莫达被高等法院无罪释放涉及不同的法庭程序和法律。
周一,控方决定停止并放弃对扎希的亚亚桑·阿卡布迪审判,这导致高等法院批准了对扎希的全部47项指控的无罪释放(DNAA)。
扎希也是巫统主席和国阵主席,他在这起案件中面临47项指控,即12项刑事违反信托罪名,涉及他的慈善组织亚亚桑的资金超过3100万令吉,27项洗钱罪名,以及8项贿赂指控,涉及超过2125万令吉的贿赂。
不继续进行审判的举动受到了政治分歧双方的嘲笑,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后来强调,他没有参与这一决定。
检察总长办公室(AGC)也为其停止审判的决定进行了辩护,称检方是基于“令人信服的”理由进行辩护的。
这是《马来邮报》系列文章的第二部分,探讨法律如何适用于停止审讯、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无罪释放,以及为什么制度改革是必要的。在这里阅读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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